江苏盐城土地买卖纠纷引出假户籍办真证谜案,官司打了12年还没定论
2004年,为了给女儿看病,江苏盐城的王植民将家里的400平方米集体土地、1003.9平方米国有土地及部分房屋共计4亩左右土地卖给了外村人张某和蔡某夫妇。因转让款问题,双方一直没能完成过户。2010年,张某和蔡某夫妇以王植民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此时,王植民才知道,早在2001年,张某就办理了王植民家200平方米集体土地的土地证,而使用的户籍后经证实系造假。
“此前国土部门曾撤销过对方的原土地证,但对方靠之前以假户籍办的真土地证赢了官司,很快又办理了新的土地证。”王植民的儿子王林华说。但张某和蔡某夫妇却表示,办证所用的假户籍是王植民一手操办,他们并不知情。
此外,双方又因国有土地的归属问题多次对薄公堂。就在王植民诉讼期间,凭借着此前的多次判决,张某和蔡某夫妇拿到了涉案土地所有的拆迁补偿款。
12月1日,记者从盐城市伍佑街道了解到,对于办理假户籍一事张某一家是知情的,经了解是当年王植民为方便过户为张某办理的假户籍,当年用假户籍办理土地证的相关人员已被处理,法院认定土地归张某所有,11月25日,当地曾组织召开协调会,会后经研究认为现在王林华想要回土地的做法系无理诉求。
王林华认为,假户籍的事情已经被公安证实,凭借假户籍办理的土地和判决也应该撤销和纠正,且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是其父亲办理的假户籍,会继续进行诉讼。

▲12月1日,江苏盐城,王林华称,涉案土地约4亩左右。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200平方米集体土地重叠办证10年
2004年,因女儿患了白血病急需用钱,王植民通过村里人介绍,将土地卖给了外村人蔡某。
双方签订购房协议显示,王植民出售位于伍佑伍东村三组的8间2层计346平方米房产权,集体土地(都集用200字第19060614号)面积4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及围墙内的1003.9平方米国有土地(都国有97字号第005号)所有权。
“400平方米集体土地包括我父亲名下的200平方米和我姐姐的200平方米。当时口头约定是81万元,为了避税,蔡某和张某夫妇提出协议上写51万元,我父亲就同意了。但是合同签订后对方却不愿意再支付剩余的30万元。”王植民的儿子王林华说,此后,他父亲便没有配合对方过户。
但对于30万差价的说法,张某和蔡某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从未答应过再给王植民30万元转让款,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植民的说法。
一直负责协调处理此事的盐城市伍佑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说,从2004年起,当时负责帮双方协商的工作人员曾多次给他们做过调解,也提出过由买方向王植民再支付部分费用的解决方案,但双方均未同意。
因双方均不肯让步,2010年,张某和蔡某夫妇以不履行合同配合过户为由,将王植民告上法庭。盐城市亭湖区法院(2010)亭新民初第030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因没有实际证据,法院未采信王植民提出的30万元未支付的说法,并根据张某提供的涉案400平方米集体土地中2001年就已办理的2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认定了《购房协议》的有效性,判决王植民在判决生效后,将协议中涉及的土地和房屋过户到张某和蔡某夫妇名下。此后王植民上诉被驳回。
“此时,我父亲才发现,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在签订《购房协议》的3年前就用假户籍办理了我父亲名下200平方米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证。也就是说10年里两人同时拥有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经公安机关证实,该户上并不存在张某,且此前无迁出记录。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为了证实对方使用的是假户籍,王林华多次向辖区派出所反映此事。2011年7月15日,盐城市公安局伍佑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核实,该登记卡(张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存在张某,无从某村迁出记录。该户籍号为某村蔡某的户籍号,该户籍共3人,并不包括张某。其户籍所在地为盐都县另一村。
盐城市伍佑街道办事处2019年4月4日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显示,2001年张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号为018871,2001年2月26日迁入了王植民所在村。凭借该户籍证明,原盐都县国土部门于同年为其办理了地号为19060614号地的2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王植民名下的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地号也是19060614号。
张某和蔡某夫妇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为了方便过户,假户籍是王植民一手操办,他们对此并不知情。张某和蔡某夫妇称,土地获取均系合法,王植民有诬陷的行为。但对于为何2001年就已获得涉案土地中的20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对方并未作出明确回应。
2021年初,王植民曾针对假户籍一事,以被诈骗为由向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报案,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警方未立案。同年,王植民再次以张某涉嫌伪造文书向警方报案,警方以具有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为由终止审查。

▲2021年王植民报案后,因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终止调查。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土地归谁,两级法院作出相反判决
2011年经派出所认定假户籍一事后,王植民以假户籍办证不合法,《购房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亭新民初字第039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查明,在2004年签订协议前,张某及王植民均拥有涉案宅基地外的集体土地。因此根据《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双方2004年签订协议中涉及40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当认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判决双方《购房协议》中,除1003.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外,其它条款无效。
张某和蔡某夫妇提起上诉,2012年6月2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盐民终字第0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张某已拥有集体成员资格,且涉案房屋已买卖多年,如认定协议无效,违反了诚信交易秩序及公平原则等为由,判决除1003.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外,其它条款有效。
拿到该判决后,王植民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12月1日,江苏盐城,涉案土地已被拆迁。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就在王植民与张某和蔡某夫妻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诉讼期间,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8月6日发布了用假户籍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公告,公告表述因审查土地登记不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要件和相关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地号为19060614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并向张某下发了相关公告内容。同年11月12日,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针对国土局的注销公告,同步注销了涉案地块的《房屋所有权证》。
但2013年7月,依据江苏省高院的裁定,盐城市国土部门重新为张某和蔡某夫妇办理了共计4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多次判决仍未说清楚土地的归属问题,但为何国土和相关部门只选择对张某和蔡某夫妇有利的判决进行认定?并为他们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王林华质疑。

▲2012年,盐城市国土部门曾撤销了假户籍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买方拿到所有涉事土地补偿款
2019年12月,因涉案地块所在区域纳入了盐城市串场河景观带建设工程,涉案地块面临拆迁。因涉及到400平方米集体土地和1003.9平方米国有土地拆迁补偿,2020年,王植民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法庭。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初156号《行政判决书》显示,2020年4月29日,王植民曾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请求撤销盐城市自规局为张某和蔡某夫妇办理的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江苏省资源厅根据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张某和蔡某夫妇名下并不存在案涉1003.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驳回了王植民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0年4月24日,王植民到拆迁指挥部争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款,被告知其不存在该权限。
“事实上,拆迁指挥部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补偿款全部给了张某和蔡某夫妇。”王林华说。

▲2020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显示,根据不动产登记查询,国有土地并没有过户到张某一家名下。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为何在2004年签订协议前3年就办出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伍佑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当时正值区域重划,有很多盖好章的空白土地证,但办理确实不合规,后续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理。
据记者获取的盐城市纪委针给王林华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反馈表显示,已对伍佑原国土所原所长证书办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诫勉谈话。伍东村原主任等人由属地诫勉谈话,其他相关人员也已进行处理。并建议王林华相关诉讼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为何在2020年时,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和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表示,国有土地仍在王植民名下,却将补偿给予张某和蔡某夫妇一事,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称,根据此前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即使张某和蔡某夫妇未办理过户,也应认定法院判决。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南高新区分局相关负责人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所办证件均以法院判决为主。对于办理的过程和依据,对方以需要宣传部同意为由未作出回应。
“没有证据证明他们2001年办的假户籍是我父亲办理的。我父亲为何要在没有收到转让款前就给对方办理过户?这说不过去。”王林华说,他将继续提起诉讼讨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