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赤子》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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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落石出当庭辩
义正辞严有辩词
柳军军期待的开庭日子,最终到了……那年、那月、那时、那刻——敦煌市七里镇人民法院,庄严的人民法院,正式开庭了……。
01
“当”,随着这一法锤声“敦煌市七里镇人民底院,——开庭!
本院由院长曹天义主持,由人民陪审员祁胜基、王山杰、书记员唐闻生等四人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李吉田状告柳茂林讨薪一案。控辩双方,请不请律师进行辩护?”
原告李吉田:
“不请!”
“不请”!被告柳茂林的委托代理人柳军军。
“本合议庭人员中,有没有控辩双方的直系亲属?需不需要回避?”
“没有。”
“没有”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本庭安装全程监控,控辩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准扰乱法庭秩序,不准口出不询,互相攻击,发生意外的人身伤害,摆事实,讲证据,使本案顺利结案。”
“现在由书记员验明控辩双方的身份信息——”
原告:李吉田,出示身份证;过。
被告:柳茂林(未出庭。)
委托辩人:柳军军;系被告之父。出示身份证以及由郭家镇梁家堡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父子关系的证明”文件。
“报告庭长:
经现场确认,控辩双方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符合法庭规定。”
02
庭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诉求:
“本诉状并非本人起草和上诉。是成衣厂聘请律师代行上诉的……
我方同意律师的法律文书,依法依规,追收所述工薪欠款三十万。出示由柳茂林所打的欠条。请法庭明辩。”
“书记员唐闻生将欠条在控辩双方及庭长面前展示,并将欠条交给庭长。”
“请辩方答辩。”
欠条确实出之我的当事人之手。但事出有因——
其一:
租赁合同是由柳茂枝牵头签署的,租期十年,第一,第二时段各三年,一 二时段,各缴租赁费十五万;第三时段是四年,全额缴费二十万……这一切都是柳茂枝签字后生效的。因为柳茂枝是“山猫”的法人代表。租赁费是法定代表人全款交纳的。(出示交纳收据及租赁合同副本。)
原告只干了十四个月,突然宣布不干了,协商将“山猫”营地转交我的当事人,所打欠条含第二时段的租赁费。
其二:
我的当事人,在“山猫”营地,没有任何职务,至今仍在敦煌光电城工地上辛勤奔波……原告所诉欠薪一事,于我的当事人没有经济联系!是原告和法人代表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其三:
柳茂枝是我的长女,从出生到二十岁,— 直是在校学生,没有给家中创造分文收入。你们结婚成家……给父母出过一分钱们彩礼吗?二十年的生活费,往少里说,年均两万,二十年的生活费,婚前缴— 元钱也算数……可你们缴过吗?现在,滿打滿算,就是缴与不缴,都没关係了,开支就在那里明罢着……当女婿的这个“二百五”你说该如何归还这笔生活费用呢?
其四:
这桩诉状,虽然你说了,不是你起草和上诉的,而是你的律师上诉的……但我公开告诉公众,律师也是个人,他也是父母生,父母养的!打这场官司,你的代理律师,就丢失了一个大写的“人”字,丧失了基本良知,忘记了感恩,同时,也就失去了人格,理应得到道德的审判,还望庭长当庭明断……。
04
“看看,控辩双方还有要补充发言的吗?”
庭长问。
原告:
“没有了。”
被告:
“ 我补充几句,我知道,法律与道德无关,但要特别关注,法律应明确支持得道一方,而惩戒失道一方,让那些失道者,在法律面前寸步难行……! ”。
04
“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本庭将依据控辩之声,择期宣判。判决书是邮寄,还是自己领取?”
原告:
“邮寄。”
被告:
“到庭领取。”
“现在休庭!”
作者简历:
刘志军:
(笔名:— 丁)
甘肃《敦煌赤子》撰稿人/生于1952年5月9曰/高中学历/
原服役于陆军第四十七军/步兵第一四零师/四一九团战士/曾以小说/散文等作品/发表于《人民日报》《解放军报》《陕西日报》《甘肃农民报》《农家女》上海《故事会》等报刊和杂志/以长篇小说《敦煌赤子》/刊登在都市头条,颇受热心读者的喜爱和好评/
作者联系电话:13309374620
注一:
凡是愿全文阅读《敦煌赤子》一书的热心读者,按装“都市头条”,点刘志军作品《敦煌赤子》,即可阅读01至490节书稿全文。
注二:
作者起笔名“一 丁”
两字,敬请各位读者关注。
注三:
作者现在的通讯地址为:
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七里镇新三区38号楼二单元502室,望周知。
——作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