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告”滥用
小区惊现个人行为的“公告”后,分享一下“公告”常识及法律法规。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公告”呢?什么是公文?
公文因公务而使用。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众所周知,公告是知照性公文,主要用途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它的最大特点是发布事项的重要性,应当是事关重大、国内外极为关注的事项。比如,公布法律、法令、法规,重大国事活动,重大科技成果或有关重要决定,法律规定发布的系列性公告像法院公告等。
这一内容的规定性,决定了发文机关的高层次性。那谁有这个权限呢,仅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被授权的部门,像海关、新华社、人民银行等。层次级别较低的机关和部门,由于不具有对国内外普遍关注的、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策权,故无权发布公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更不能随意制发公告。
滥用“公告”,不仅会极大地损害公告的性质,还会损害上级国家机关的权威,作为基层单位应自觉加以抵制。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第2章第8条中明确,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公告”虽属于告知性文种,但这“公”象征着党和国家的权力,由国家最高管理机关和授权的新华社来制发,基层单位不能滥用“公告”。
滥用“公告”的制作和发布者无权代表党和国家机关,严重一点说,是侵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利益,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