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冤假错案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19条
(此案件涉及盐城政府7、8个部门被骗)
蔡步庆,张翠兰夫妇有预谋的以欺骗手段与王植民进行购房买卖,2001年就利用假户籍018871名字张翠兰,冒充本村村民,通过村主任蔡兆阳提供了自己儿子户籍号018871,给张翠兰冒用,并帮助出具违法建房审批表,又领到了镇政府的建房许可证,并又到伍佑国土所领到了王植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9060614号,名字张翠兰,发证时间2001年,等于国土所当时在同一集体土地上发出两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过了三年后,于2004年6月28日王植民与蔡步庆通过村主任蔡兆阳介绍认识签订了购房协议,(蔡兆阳既是购房协议见证人,也是提供自己儿子户籍给张翠兰冒充本村村民的人,也是帮助出具违法建房审批表的人,)蔡步庆老婆居然超前3年自己不通过王植民的情况下办理了王植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19060614)发证日期2001年,因为张翠兰目的就是逃避承诺的过户后再付30万,利用王植民没有念过书,玩文字游戏。其实等于。他们三个人早就有预谋的以欺骗手段来购房,表面上说为了减少税收,书面协议上51万,口头上承诺30万,合计81万,通过以下证据说明足以证明,张翠兰,蔡步庆夫妇及见证人蔡兆阳合谋以欺骗手段进行买卖,骗取我父亲王植民的房子及集体土地使用权19060614号及我姐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合计两个宅基地及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1003.9平米。
1、领证时间2001年张翠兰名字(证号:19060614)
2、盐城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时间为2004年7月31日,审批表上有原伍东村主任蔡兆阳、顾中林和李长万签字,这些是明显的伪造证据及以后的虚假诉讼罪。
3、盐都县伍佑镇伍东村民委员会张翠兰的请求改建房屋报告时间为2004年7月31日,并领到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证号为:3205846号)明显的伪造证据为以后虚假诉讼做铺垫。
4、因为王植民与张翠兰老公蔡步庆买卖时间是2004年6月28日,收到第一笔钱的时间为2004年8月9日。
5、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也证明了张翠兰当时领的土地证(19060614)用的假户籍领的(假户籍号为018871,张翠兰真户籍为020277)018871的假户籍用的是与张翠兰合谋的伍东村主任,蔡兆阳儿子的户籍号。蔡,既是买卖合同见证人,也是出具虚假改建审批表的人,也是出具自己儿子户籍给张翠兰套用伪造假户籍的人!
6、这里有假户籍及伍佑派出所出具的证号,证实了018871是假的,并证明了张翠兰于2009年才从伍佑镇公铭路56号迁移到伍东村三组150号的。
7、 并用假户籍领到的土地证,又办理建房许可证。张翠兰又从房产管理局又领到了房产证,该房产证号为:盐房权证亭湖区伍字第000035号
8、又利用以上的土地证及房产证把户口(非农业户口)迁入伍东村,迁到伍东村时间为2009年为后续虚假诉讼提供了各方面的铺垫。导致省高院2012(452)号判决错误认定户口补正,这些都是靠假户籍通过违法手续领到土地证,又领到房产证,并把户口又迁到本村,进行虚假诉讼️到的一系例的错误判决。因为原张翠兰户口迁到伍东村都是靠假户籍从国土局,房产局合谋骗取迁到本村的,当时根本不在伍东村,而且非农业户口。
9、张翠兰利用假户籍领的土地证(19060614)让蔡步庆于亭湖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王植民,说王植民把集体土地过户给了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过户1003平方的国有土地,其实王植民从来都没有办理过任何过户手续,此案件号为(2010)亭新民初字第0300号,审判长周洪庆,审判员
郝燕枉法裁判,也不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土地证时间。2001年张翠兰名字的土地证,证号(19060614)买卖合同时间为2004年6月份,这样的法官不配为老百姓主持公平吗?此判决时间为2010年10月22日。以上判决是单独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判决。
10、(2011)亭新执字第0090号,裁定书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执行人也是周洪庆,执行员郝燕,裁定书上说具有法律效力。
11、(2011)盐民终字第0551号王植民上诉时间为2011年3月18日,(也认可了违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名字张翠兰,19060614号,发证日期2001,购房协议时间2004年6月28日,竟然都得到认可)
12、(2011)亭新民初字第0397号,判决时间为2011年12月15日(这个判决是针对整个合同效应的判决)
13、(2012)盐民终字第0725号,判决时间为2012年6月21日(整个合同效应的判决,说购房协议有效,不包括国有土地,也就证实哪怕是虚假诉讼得到的判决,也把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判给原使用权人王植民,集体土地整个都是虚假诉讼)
14、2012年8月6日盐城市国土局把张翠兰用假户籍办理的土地证注销了,审批人员名字:蔡宗连、沙俊、武敬超,但2012年8月6日前面所有判决一直没有纠正。(靠以上违法证件得到判决后,国土局房产局被王植民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了,所以注销了以上违法证件,但以上法院的判决至今没有纠正)可国土局再次根据以上2001年违法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给张翠兰得到的判决,又再次发了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600010号,名字张翠兰,等于国土局再次在同一集体土地使用权上又发了两本集体土地使用权了,属于严重渎职,制造冤假错案。
15、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2日撤销房屋登记决定,盐住房撤字[2012]第5号
16、 (2012)年苏审二民申字第452号判决时间2013年2月28日(说对方张翠兰户口经过补正,已经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其实张户口补正也是根据违法的土地证,房产证,及假户籍补正的)
17、 虽然土地证、房产证都注销了,但对方户口靠以上假户领的土地证及房产证迁到伍佑镇伍东村150号,都是靠以上假户籍018871号做铺垫得到的,给后续南京省高院452号又认可说对方户口是本村的人。既然以上证件注销,也应该把户口也注销了,法院就应该从新纠正以上所有判决。
18、涉案土地19060614号及房屋拆迁款于2019年被蔡步庆、张翠兰领去了500万左右,所以对方蔡步庆夫妇的虚假诉讼及伪造证据罪应该成立了。可公安机关我们多年多次举报,以前说等法院移交,可法院故不移交,所以再次去伍佑派出所,又说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监督,又说达不到刑事量刑标准,透明的虚假诉讼,伪造证据,证据确凿。
19、江苏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说明,国有土地1003平方米,判决书仍在王植民手中。见(2020)苏01行初156号。(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又被张翠兰根据以上违法证件️到的判决从新领到了王植民集体土地证(600010号)名字为张翠兰,等于国土局再次在同一集体土地使用权上发出两本证,严重渎职。张翠兰如果没有以上几个部门发的证,那就不会得到法院违法判决,及伍佑派出所的户口迁移,也没有资格领王植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集体土地证,也不是伍东村人,也不是王植民子女,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子女继承或者同村村民用宅基地置换。张翠兰以前户口是城镇户口,迁移到本村农村伍东村3组是通过违法违法证件迁移的。请求领导主持正义!督查督办此虚假诉讼,冤假错案。高智犯罪,导致王植民妻子含冤去世,王植民维权取证出交通事故,维权13年至今无人追责纠正!就算按错误的判决,国有土地使用权1003.9也是判给王植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于2019年12月被强制征用了,多年多次找伍佑街道及伍东村都在推脱,不与王植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集体土地虚假诉讼的问题我们依法维权。目前诉求,请先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1003.9平米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给使用权人王植民,另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房子整个虚假诉讼的问题请求领导督查督办,证据确凿。(此案件涉及盐城市政府7-8个部门被蔡步庆,张翠兰夫妇骗,究竟是骗还是利益输送,至今举报多年多次还查不出,究竟背后隐藏着多大的保护伞,害了我母亲含冤去世,父亲维权取证出两次交通事故,我也替父维权3年多,害我们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度日如年,居无定所,度日如年,如需提供书面证据,随时可以。)父子两代人维权13年无果,什么人吃得消,耗费了多少时间,人力,财力,为什么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至今伍佑派出所查不出犯罪事实,公安部2022年7月22日转办的复查也不出具书面答复,请求领导督查督办相关人员。
实名举报人:王林华,当事人王植民儿子,身份证320901197805190019,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开发区新园新村237号,电话13851303333。